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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外企申报出口退税截止期限调整

2008年03月16日 22:12    点击数:     摘自:上海证卷报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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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“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”规定,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,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,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。

通知还规定,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,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。外贸企业申请开具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
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,出台这一通知是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(免)税申报管理办法。另外,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,以这个通知为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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